二、金融机构的种类
分类角度 |
分类类别 |
融资方式 |
直接金融机构 |
间接金融机构 | |
从事金融活动的目的 |
金融调控监管机构 |
金融运行机构 | |
金融机构业务的特征 |
银行 |
非银行金融机构 | |
是否承担政策性业务 |
政策性金融机构 |
商业性金融机构 | |
所经营业务的基本特征及其发展趋势 |
存款性金融机构 |
投资性金融机构 | |
契约性金融机构 | |
政策性金融机构 |
(一)直接金融机构与间接金融机构——按融资方式不同分
直接金融机构是在直接融资领域,为投资者和筹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主要的直接金融机构有: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
间接金融机构指它一方面以债务人的身份从资金盈余者的手中筹集资金,一方面又以债权人的身份向资金的短缺者提供资金,以间接融资为特征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是最典型的间接金融机构。
两类金融机构最明显的区别:直接金融机构一般不发行以自己为债务人的融资工具;而间接金融机构发行以自己为债务人的融资工具来筹集资金。
(二)金融调控监管机构与金融运行机构——按从事金融活动的目的不同分
金融调控监管机构是指承担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责任,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如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金融运行机构指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向公众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而开展经营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
注:并非所有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均为金融调控监管机构,有的非盈利金融机构也是金融运行机构,如政策性金融机构。
(三)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按金融机构业务特征分
一般以存款、贷款、汇兑、结算为核心业务的金融机构就是银行,如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开发银行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泛指除银行以外的其他各种金融机构,包括保险、证券、信托、租赁和投资等机构。
(四)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是否承担政策性业务
政策性金融机构通常是一国为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能力,实现政府的产业政策,保证宏观经济协调发展而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可以获得政策资金或税收方面支持的金融机构。如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商业性金融机构是一般性金融业务的经营机构,其经营目标是获得利润。
(五)其他种类——按金融机构所经营金融业务的特征和发展趋势分
存款性金融机构、投资性金融机构、契约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
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从经济统计的角度(交易主体或资金收支)将金融机构分为:中央银行、存款类公司、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信贷公司)、金融辅助机构(证券经纪人、贷款经纪人、债券发行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衍生工具机构、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