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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经济师考试中级建筑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四)

来源:233网校 2008-08-07 11:50:00

九、开标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开标会议程序如下: (1)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3)经确定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予以密封的; 
(2)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未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 
(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例9.开标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当场宣布为废标,这些情况是( )。
A.投标书未密封 B.投标书字迹无法辨认 
C. 招标文件未密封 D.招标文件字迹不辨 
E. 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 
答案:ABE
例10.以下情形中,开标时应当作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的有( )。(2005考题)
A.投标文件款按规定予以密封的
B.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C.招标文件未按规定予以密封的
D.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E.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
答案:ABE
十、评标
开标结束后,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一)评标机构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它的任务是: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评标的程序 
评标的过程要经过评标的准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三个步骤。 
1、评标的准备(1)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招标的目标;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2)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2,初步评审 
(1)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内容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 
序。
(3)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5)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6)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7)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8)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颁发的评标办法明确了投资偏差的划分,属于重大偏差的作废标处理;属于细微偏差的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3。详细评审 (1)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其他的应采用综合评估法。 
(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4)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5)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6)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7)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8)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后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例11.评标和定标工作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 )个工作日之前完成。 
A.15 
B.20 C.30 D.45
答案:C
十一、定标
(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当对此作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评标报告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3)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例12.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工作日之内,应与中标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A.7B.14C.30D.42答案:C
例13.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评标的方法有( )。
A.打分法B.最低投标价法C.抓阄法 D.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E.综合评估法
答案:DE 
招标投标的行政管理
第三节 招标投标的行政管理
招标投标的行政管理包括如下内容。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3)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4)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5)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例1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中的职责有( )。(2004考题)
A.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
B.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
C.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D.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E.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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