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
(一)结算方式(注意其适用条件)
□按月结算
□竣工后一次结算
□分段结算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二)工程价款的结算过程
1.工程预付款
□概念:在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用作施工准备费用和备料周转金,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与比例逐次扣回以抵充工程价款
(1)额度
□按公式(7-38)
□按合同(比例)
合同金额的10%-30%
(2)拨付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1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前7天
□..10天内
□..14天后
(3)抵扣方式
□合同的规定(时间、比例)
□起扣点的计算(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
起扣点公式7-39:开始扣回预付备料款时的工程价值
2.工程进度款的结算与支付
(1)工程计量
注意: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
□14天!
(2)支付
□支付申请(10项内容)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规定: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②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③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④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⑤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⑥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⑦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⑧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⑨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⑩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14天——60-90%!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如下:
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周期结算抵扣。
□开始扣回备料款的时间与计算
■本期实际结算款=本期应结算款(1-主要材料占工程价款的比例)
□扣留保留金
3.竣工结算
(1)编审
□三级结算: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和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
□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编审
(2)工程竣工结算的内容
□工程竣工价款
□索赔价款
□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7天内)
(3)工程竣工结算款的支付
□承包人申请
□发包人支付(..的15天内)
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