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其他与工程经济有关的税种
5.3.1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的单位和个人
1.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税法规定的各项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新建房屋本身及室内外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2.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额=出售房地产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使用税率)
5.3.2城乡维护建设税
是为筹集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而开征的附加税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之和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在市区的,7%
纳税人在县城或镇的,5%
纳税人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1%
对于施工企业,应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同时缴纳城乡维护建设税
5.3.3教育费附加
为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之和为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税率3%
【重点=税种归纳总结】
|
税种 |
计税基数 |
税率 |
|
营业税 |
营业额 |
3%、5%、8%、5~20% |
流转税 |
增值税 |
增值额 |
17%、13%、0 |
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25%、20%、15% |
其它 |
土地增值税 |
增值额 |
30%、40%、50%、6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之和 |
7%、5%、1% | |
教育费附加 |
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之和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