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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建筑专业第十二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

来源:233网校 2012-01-19 10:12:00

  3.3委托监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3.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2)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3)监理人换掉总监理工程师需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4)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供监理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3.3.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支付预付款

  2)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3)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4)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5)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6)委托人应当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合同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7)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相应资料:包括与本工程合同有关的原材料、构配件、配合单位的名录;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名录。

  8)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信设备、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备。

  9)根据情况需要或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方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3.3.3监理人的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得到委托人的同意。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可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提出变更。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3.3.4监理人的义务

  1)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

  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用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利益。

  3)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后,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委托人。

  4)在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义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3.3.5委托监理合同双方的责任

  1.监理人的责任

  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和要求完工时限,不承担责任;

  4)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赔偿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2.委托人责任

  1)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非因监理人原因受到损失的,可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3)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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