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建设工程监理组织
4.1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模式
4.1.1平行承发包模式条件下的监理委托模式
1.业主委托一家监理单位实行监理。此模式要求被委托的监理单位要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
2.业主委托多家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缺点是缺少一个对建设工程进行总体规划与协调控制的监理单位
4.1.2设计或施工总分包模式条件下的监理委托模式
设计或施工总分包模式,业主可以委托一家监理单位进行实施阶段全过程监理,也可以分别按照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委托监理单位。前者的优点是监理单位可以全面系统地统筹考虑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控制,合理进行总体规划协调,更可使监理工程师掌握设计思路与设计意图,有利于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开展。
且监理在此种模式下必须做好对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查和确认工作。
4.1.3项目总承包模式条件下的监理委托模式
一般委托一家监理,需具备较全面的知识,重点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4.1.4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条件下的监理委托模式
委托一家,可明确责任,便于对总承包管理合同和分包活动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