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旅客国内运输
第一节 民航旅客运输国内运价
一、航空客运价的制定
国内航空运价以政府指导价为主,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由核定航线具体票价的直接管理改为对航空运输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间接管理。民航国内航空旅客运输票价以现行航空运输企业在境内销售执行的各航线公布票价为基准价(平均每客公里0.75元)。对方案执行过程中发现不合理的个别航线基准价,由民航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适当调整。短途航线,已经与其他替代运输方式形成竞争的,实行市场调节价,不规定票价浮动幅度。票价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基准价的25%;航空运输企业独家经营的航线票价下浮幅度不限,除上述实行市场调节价和票价下浮幅度不限的航线外,其他国内航线票价下浮幅度最大不得超过基准价的45%;少数航线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票价统一浮动下限的,由有关航空运输企业报民航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执行。航空运输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幅度内,自行制定具体票价种类、水平、适用条件,提前30天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报民航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并对外公布后执行。
国内客运价根据旅客的旅行日期、旅行路线和座位等级的要求按下列原则使用和计算。
(1)票价应根据旅客的航程、座位等级,按开始旅行之日的适用运价计算;
(2)客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或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也不包括机场建设管理费、燃油附加费以及旅客使用的任何付费服务及设施所需的费用;
(3)航空公司公布的票价适用于直达航班运输。
(4) 有效运价是指客票第一乘机联上旅客开始乘机之日适用的运价, 客票出售后,如运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
(5) 病残旅客要求在客舱躺卧或使用担架,应按照多占座位数或需拆除的座位数计算票价。
(6) 外交信使、银行押运员因放置自理行李而多占座位,应按照实际占用座位数计算票价,但每一个座位装载行李物品的重量不得超过 75 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