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货物的交付(了解)
(一)分批货物交付
对于国际运输的情况,一般情况下,需等全票货物到齐后方可办理货物交付手续。
(二)无法交付货物
1.无法交付货物的定义
无法交付货物是指货物到货通知发出后,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无人提取时,称为无人提取的货物。
(1)货运单上所列地址无收货人或者收货人地址不详; (2)收货人对货物到达通知不予答复;
(3)收货人拒绝提货;
(4)收货人拒绝应付费用;
(5)其他原因。
2.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
(1)征得托运人处理意见的处理方法
在收到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理意见后,应按照托运人的意见作如下处理:
①将货物退给托运人(按变更运输的有关规定处理);
②改变收货人。如果托运人要求将货物转交给当地另一收货人时,可按照办理。如果托运人要求将货物分别转交给几个收货人时,应拒绝办理。请其另提出处理办法;
③变更目的地。如果托运人要求将货物转交给另一地的另一收货人时,按变更目的地的办法处理;
④将货物毁弃。如托运人要求将货物毁弃,要注意以下几点:应与海关联系,并按照当地的有关法令、规定处理;如果是运费到付货物,应在始发站发来的运费更改通知单上更改。必须证实已将到付改为预付,并证实托运人保证负担在目的站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毁弃所产生的费用)时,方可办理;在我国国内凡有使用价值的货物,可折价处理,所收金额应存人承运人账户内;
⑤将货物变卖。如托运人要求将货物变卖,要注意以下几点:应与海关联系,按照当地有关法令和规定办理;始发站必须证实托运人保证不因货物的变卖而使有关承运人蒙受损失;变卖货物所得款项扣除各种费用(包括到付运费和在目的站发生的其他费用等)后,暂存待后处理。如所得款项不足抵付时,应向托运人补收;
⑥将货物运费由到付改为预付。如果货物运费原为到付,现托运人要求改为预付,必须得到始发站证实后方可照办;
⑦如果托运人还提出其他要求,可按具体情况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货运单“交付收据”联上作详细记录。
(2)未征得托运人处理意见的处理方法
在托运人未提出处理意见时,无法交付的货物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①自第一次无法交付货物通知单发出30日后,货物仍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发出第二次无法交付货物通知单通知始发站; ,
②自货物到达目的站之日起90日内仍未获得始发站或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上交海关处理,但是,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
③无法交付的鲜活易腐货物或者其他保存有困难的货物,承运人应当与海关商洽后及时处理。如果作为毁弃处理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托运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