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货物变更运输及其处理(重点)
运输的变更或退运的发生,有时是出于托运人的要求,有时是航空公司的原因,有时是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所造成。根据变更的原因,人们把运输变更划分为自愿变更和非自愿变更两种形式。但是,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需要对原定的运输进行变更,都应该力求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航空运输的有关规章制度;
(2)不得损害对方或他人的利益;
(3)对受损害一方给予公平补偿;
(4)双方应该遵守诚实守信原则。
(一)自愿变更及其处理
自愿变更是指由于托运人的原因,或者由于托运人的原因致使承运人改变运输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自愿变更仅适用于一份航空货运单上列明的全部货物。
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应出示航空货运单托运人联、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自愿变更不得损害承运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否则,承运人不予办理。
变更内容:1.始发站退运;2.中途站停运;3.变更目的站;4.变更收货人(变更后的收货人即为货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5.将货物运回始发站。
(二)非自愿变更及其处理
非自愿变更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或承运人原因产生的货物运输变更。发生非自愿变更时,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
运费按下列规定处理:1.在始发站退运货物,退还全部运费。2.变更目的站,退还未使用航段的运费,另核收由变更站至新目的站的运费。3.在中途站将货物运回始发站,退还全部运费。4.如改用其它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目的站,超额费用由承运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