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l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该航空法共分16章214条,自1996年3月1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是我国民航发展历史的重要里程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实施,对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使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航空运输工具速度快、技术要求高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突出和强化了安全管理的内容,用了5章篇幅来规范安全管理,主要是航空器适航管理制度、民用航空人员执照制度、民用机场使用和管理制度、民用航空运输企业许可证制度、飞行管理和飞行保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在规范民用航空行政管理的同时,注重了民航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对保护航空承运人和旅客、货物托运人、地面第三人等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履行的义务及违反义务应承担的责任,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根据民用航空活动国际性强的特点,妥善处理与有关国际公约的关系,使我国的民用航空法律制度与国际通行的法律接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法律形式进一步肯定和明确了民航工作的总体要求。其中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的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教育和要求本企业职工严格履行职责,以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认真做好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各项服务工作。民航工作总体要求的基本内涵,通过立法充分体现,对民航干部职工更具鼓舞和鞭策作用,依法贯彻民航工作总体要求,民航广大干部职工责任更大,要求也就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