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老师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精讲班课程,本节视频讲解保险专业第一章风险与保险的相关考点。免费试听精讲班课程>>
赵明老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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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4讲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概述
(一)保险利益概念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及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使保险标的安全而受益。
(二)保险利益的要件
(1)必须是法律承认的利益。
(2)一般为经济上的利益。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1.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通常认为,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乃至整个保险法的基本要素与原则要求,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皆可适用。保险利益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共同要求,但由于性质和功能不同,必须对财产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利益进行区分,并分别作出认定。
2.保险利益的效力
(1)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础评价意义。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在于禁止将保险作为赌博的工具,以及防止故易诱发保险事故而企图牟利。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是评价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依据。
(2)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
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不仅对保险合同的成立有意义,而且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维持也有意义。
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规定: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财产保险合同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四)保险利益的归属
对保险利益应存在于何人,应区分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而不同。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利益是指人身依附关系和信赖关系,保险利益应为对投保人的要求。
但对于财产保险合同来说,现代保险理论认为,保险利益一般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而投保时并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应存在于被保险人。
(五)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了界限。
(2)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3)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六)保险利益的立法体例
(1)概括主义,又称概念主义或法定主义,指在法律上对保险利益作出适当的定义,凡是与此定义相符的则有保险利益。
(2)列举主义,指对各种保险利益在法律上予以列举,不存在列举之列的则无保险利益。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特征
(1)合法性;
(2)确定性;
(3)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不存在代位追偿问题;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成立时存在。
(二)我国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利益的确认及具体形式
我国保险法采用英美立法例,又不完全同于英美法,采用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即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或者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或者以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判断标准。
我国《保险法》故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一)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
(1)财产上的现有利益。包括:所有权利益、占有权利益、用益物权利益、抵押权利益、留置权利益和债权利益。财产上的现有利益为积极利益。
(2)由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如海上承运人对货物运达的收入利益、租船人对其租赁船舶的运费收入利益、票房收入利益、租金收入利益等。
(3)责任利益。
(二)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具有保险利益。
1.对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权利。
(1)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债权。债权是指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具有平等性。
(3)股权。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颇具争议。根据我国法律,公司可以依据法人财产权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因此,这里不赞成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4)占有。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损毁、灭失在一定程度上有利害关系。
2.负有法律上的责任
责任利益是指因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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