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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老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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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普通财产保险
第14讲 普通财产保险概述
第四章 普通财产保险
第一节 普通财产保险概述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
财产保险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起源于共同海损分摊制度。
二、广义财产保险与狭义财产保险的区别
广义财产保险是指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等在内的一切非人身保险业务。
狭义财产保险仅指财产损失保险,强调保险标的是各种财产物资。
三、财产保险的特征
(一)财产风险的特殊性
财产保险所要处理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信用行为等。
(二)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无法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不能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如空气、江河、国有土地。
(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1)就保险利益的产生而言。
财产保险的利益产生于人与物,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人之间。
(2)就保险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量的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没有量的限定。
(3)就保险利益的时效而言。
财产保险在投保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如货物运输保险),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仅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即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的,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四)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大部分财产保险合同的期限较短。通常,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内。
(五)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不同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属于损失补偿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属于定额给付性合同。
四、广义财产保险业务体系
广义财产保险是一个庞大的业务体系,它由若干险别及其数以百计的具体险种构成。广义财产保险体系在第一层次的业务结构通常被划分为四大部分,即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农业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其中,财产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构成现代财产保险业的两大支柱。
商业性财产保险业务体系可以划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其他商业性财产保险。
(1)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是以承保保险客户的财产物资损失危险为内容的各种保险业务的统称,是财产保险传统的也是最广泛的业务来源。财产损失保险的业务体系包括:①各种火灾保险,如团体火灾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②各种运输保险,如机动车保险、飞机保脸、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③各种工程保险,如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等。
(2)责任保险。责任保险以保险客户的各种民事法律危险为承保标的,是一种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保险业务。
责任保险业务的广泛性并不亚于财产损失保险与人身保险,它在西方一些国家享有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并列的地位,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亦被称为保险业发展的第三阶段或最后阶段(第一阶段是财产保险;第二阶段是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的业务结构通常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及各种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内容,是一个非常广阔的保险市场。
(3)其他商业性财产保险
国内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是完全商业形态的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并非完全属于政策性保险的范畴。
此外,如果按照国际惯例将保险业划分为寿险业务和非寿险业务,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还包括短期性人身意外保险业务。因为,人身意外保险的业务性质和经营方式与财产保险业务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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