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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精讲班考点:企业所得税(一)

来源:233网校 2019-12-14 07:27:00

储成兵老师2019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精讲班课程,本节视频讲解财政税收专业第五章企业所得税相关考点。免费试听精讲班课程>>

储成兵老师介绍

储成兵老师,233网校中级会计独家签约网课老师,某高校副教授,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事财会相关考试培训多年,深受考生的好评!课程直击考点,授课脉络清晰,讲解声情并茂,语言干脆利落,激情四射;深谙命题规律与趋势,善于站在有利于考生理解和掌握的角度总结分析,深入浅出的知识点剖析,紧随考试动态,善于拓展延伸,引导学员在斗志昂扬中将考点各个击破。

第五章 所得税制度

第24讲 企业所得税(一)

第五章  所得税制度

【考情分析】本章属于重点章节。从历年考题看,出题比重较大,分值20分左右,且三种题型均有涵盖。

 

单选

多选

案例分析

合计

2016年

5题5分

2题4分

5题10分

12题19分

2017年

5题5分

2题4分

5题10分

12题19分

2018年

5题5分

2题4分

5题10分

12题19分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注意】纳税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纳税人

(一)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三、征税对象

(一)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原则(按照收入的源泉确定)

所得类型

所得来源的确定

销售货物所得

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所得

劳务发生地

转让不动产所得

不动产所在地

转让动产所得

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个人的住所地

其他所得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四、税率

(一)法定税率

纳税人

征税范围

税率

居民企业

依法在境内成立,或依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

境内、境外所得

25%

非居民

企业

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但实际管理机构不在境内

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   系的境内、境外所得

25%

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境内所得

20%(实际减按10%的税率征收)

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

境内所得

20%(实际减按10%的税率征收)

(二)优惠税率

(1)小型微利企业:20%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工业企业

其他企业

年应税所得额

≤30万元

≤30万元

从业人数

≤100人

≤80人

资产总额

≤3000万元

≤1000万元

【注意】自2018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15%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以下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①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年销售收入

研发费用占比

≤5 000万元

≥5%

5 000~20 000万元

≥4%

>20 000万元

≥3%

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60%。在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60%。

③科技人员≥10%。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西部鼓励类产业企业:15%

西部鼓励类产业企业的认定: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70%。【记忆提示:西气(七)东输】

五、计税依据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

①权责发生制原则;

②税法优先原则。

【链接】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的区别,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数

(二)应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数-纳税调整减少数

(三)亏损弥补:应税所得额<0,顺延结转≤5年。自2018.1.1起,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弥补亏损的年限由5年延长到10年。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2012年开始经营,当年亏损200万元,2013年度盈利50万元,2014年度盈利20万元,2015年度亏损40万元,2016年度盈利30万元,2017年度盈利60万元,2018年度盈利100万元,则该企业2018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为(  )万元。

A.14    B.50

C.26    D.15

【233网校答案】D

【233网校解析】

年度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应纳税所得额情况

-200

50

20

-40

30

60

100

【注意区分】

1.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额是指计税依据。

2.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额是指应缴纳给税务机关的税额。

(四)清算所得(了解)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等

(五)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六、收入确认

(一)收入总额(了解)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

【链接】“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属于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我国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

“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的内容,与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只是特定项目取得的收入有税收优惠待遇。

具体包括:

1.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4.国务院规定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财政性资金: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免税收入

具体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

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是指企业持有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省级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3、4条都有的规定)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注意:如果投资的是非上市公司,不存在时间限制)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本内容来自233网校中级经济师储成兵老师《财政税收》课程精讲班教辅,版权归233网校,禁止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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