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中级经济师 > 培训视频 > 中级财政税收培训视频

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精讲班考点:税收征收管理(一)

来源:233网校 2019-12-14 07:40:00

储成兵老师2019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精讲班课程,本节视频讲解财政税收专业第七章税务管理相关考点。免费试听精讲班课程>>

储成兵老师介绍

储成兵老师,233网校中级会计独家签约网课老师,某高校副教授,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事财会相关考试培训多年,深受考生的好评!课程直击考点,授课脉络清晰,讲解声情并茂,语言干脆利落,激情四射;深谙命题规律与趋势,善于站在有利于考生理解和掌握的角度总结分析,深入浅出的知识点剖析,紧随考试动态,善于拓展延伸,引导学员在斗志昂扬中将考点各个击破。

第七章 税务管理

第35讲 税收征收管理(一)

第七章  税务管理

【考情分析】该章题型只涉及单选和多选题,无案例分析题。

 

单选

多选

合计

2016年

5题5分

2题4分

7题9分

2017年

5题5分

2题4分

7题9分

2018年

4题4分

2题4分

6题8分

第一节  税务基础管理

一、税务登记

(一)“五证合一 、 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

1.“五证合一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
(1)“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是指企业分别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部门核发的统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注意1】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脊记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

【注意2】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杜领取由同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须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注意3】个体工商户实施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两证整合” 登记制度。 “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t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向同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2.变更税务登记(30日内)

3.注销税务登记(15日内)

适用情形: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注意】

(1)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申请。

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外管证》有效期3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例题.单选题】关于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外出生产经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B.税务机关按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

C.《外管证》的有效期一般为60日

D.《外管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233网校答案】C

【233网校解析】本题考查外出经营报验登记。选项C错误,《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三)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及使用

1、税务登记证的发放(略)

2、使用要求

(1)要亮证经营;场所内挂正本,外出经营携带副本。

(2)要遵守使用规定。税务登记证只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伪造。

(3)办理涉税事宜要持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①开立银行账户;②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③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④领购发票;⑤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⑥办理停业、歇业;⑦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4)要定期验换:一年一验证,三年一换证。

(5)遗失要声明作废:15日内。

(四)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了解)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 账簿管理

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1、账簿设置要求

【注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为会计账簿。

2、账簿的使用要求

账簿、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等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至少要保存10年,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销毁。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造销毁清册,报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批准然后在其监督下销毁。

(二)凭证管理

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取得渠道不同)

1.会计凭证的管理

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准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连续编号;必须附有原始凭证,注明张数。

2.税收凭证的管理

税收凭证是税务机关在税款的征、减、免、退、补、罚过程中开具的凭证。税收凭证通常分为两类:一是完税凭证类,包括各种完税证和缴款书,是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所出具的完税证明,它反映了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二是综合凭证类,包括各种提退减免凭证、罚款收据、票款结算单、代扣代缴税款专用发票、纳税保证金收据、税票调换证等。

三、发票管理

发票根据其作用、内容及使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发票印制管理

1、发票印制管理——发票管理的基础环节

(1)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2)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3)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4)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

(5)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2、发票领购管理

(1)固定业户领购发票手续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2)临时经营领购发票手续

①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②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3)发票领购方式

①交旧领新。用票单位和个人交回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留存,允许领购新发票。

②验旧领新。用票单位和个人将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交税务机关审验后,领购新票。这是当前发票领购的主要方式。

③批量供应。 纳税人领购自用发票,按月或按季供应。

3、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A.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B.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C.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不符”)

②禁止行为:A.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B.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C.拆本使用发票;D.扩大发票使用范围;E.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③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二)发票检查

1、基本规定

(1)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2)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

2、发票检查的基本内容(了解)

(1)普通发票:检查自用发票的印制是否有完备的手续;是否按规定领购、开具和使用发票;是否设置发票管理账簿,并按规定保管和缴销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侧重检查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发票检查的方法:

对照检查法;票面逻辑推理法;顺向检查法;逆向检查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的一般方法:①鉴别真伪;②逻辑审核;③就地调查;④交叉传递;⑤双重稽核。

4、处罚规定(考前看看即可)

四、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享有减免税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也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内容

1.纳税申报表及税款扣缴报告表;

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书;

3.其他纳税资料。

(三)纳税申报方式

1.直接申报(上门申报);

2.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

4.委托代理申报。

——本内容来自233网校中级经济师储成兵老师《财政税收》课程精讲班教辅,版权归233网校,禁止转载,违者必究!

经济师备考推荐app

添加经济师学习群或学霸君

领取资料&加备考群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加学霸君领资料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进群学习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加学霸君领资料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进群学习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互动交流
扫描二维码直接进入经济师微信公众号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