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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商业专业精讲班考点:买卖合同特征分类及主要内容

作者:233网校 2020-01-07 09:49:00

刘篪老师中级经济师《商业专业》精讲班课程,本节视频讲解商业专业第十章商品流通合同管理相关考点。免费试听精讲班课程>>

刘篪老师介绍

刘篪老师,北京某大学硕士毕业,北京市青年骨干教师,高级营销师、物流师、采购师。常年教授《物流管理》、《供应链管理》、《商业经济》等课程。多年来致力于对中级经济师《商业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考试的分析及培训辅导。对知识体系、考点、考题都有较深研究。培训中会分析知识体系,理清主要考点,归纳复习思路,解读典型考题,通过多种方式帮助学生做好复习。

第十章 商品流通合同管理

第32讲 买卖合同特征分类及主要内容

三、买卖合同的履行

(一)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2.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8条

①出卖人的基本权利是从买受人取得相应的价款,基本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②出卖人只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等内容履行,才能实现基本权利。

③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④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⑤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多交的部分。出卖人少交标的物的,除不损害买受人利益的以外,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

⑥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但应当在交付前通知买受人。出卖人提前交付标的物,应取得买受人同意,否则买受人有权拒收。出卖人提前交付给买受人增加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⑦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可以亲自履行,也可以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时,产生的违约责任应由出卖人承担。

⑧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如果标的物有从物,而当事人无另外约定的,应当随同交付从物。

2.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1)关于检验及领受标的物

①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时,买受人不得拒绝接收。因其拒绝接收,或者延迟接收而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③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使用质量保证期。

(2)关于价款的支付

①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支付地点、时间及方式支付价款。

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③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④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权属转移和风险承担

1.买卖合同标的物权属转移

买卖合同标的物权属的转移是指标的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的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标的物风险承担

标的物的风险是买卖合同订立后债权债务清结之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灭失、毁损的情形。

《合同法》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作出下列规定:

(1)风险转移时间。

(2)风险转移地点。

(1)风险转移时间

①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风险转移地点

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约定的履行地点交付时转移。

①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③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④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⑤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⑥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三)买卖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1.合同解除的形式

合同解除有两种形式:一是协议解除;二是法定解除。

(1)协议解除: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关系。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关系;也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相互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合同条件成立,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约定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终止。

2.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定

以下五种情形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自然现象包括天灾人祸如地震、台风、洪水和海啸;社会现象则包括战争、市政工程建设和其他政府政策。

发生了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无法实现,违约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2)预期违约: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迟延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根本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称为根本违约。仅是部分违约(如标的物部分质量不合格),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买卖合同解除的特殊规定

(1)关于主物和从物的规定

①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②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而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关于标的物的可分割性的规定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该物不符合约定时,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关于分批交货的规定

①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②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③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合同,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4)关于分期付款的规定

①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②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要点综合——有关标的物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标的物的限定

①标的物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的必要条款

②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为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的有偿转让合同不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品,禁止流通物不得买卖,限制流通物的买卖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标的物交付地点

①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②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

③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标的物权属转移

①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的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标的物风险承担

风险

转移

时间

①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风险转移地点

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约定履行地点交付时发生转移

①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③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④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⑤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⑥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合同解除相关规定

(1)关于主物和从物的规定:①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②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而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关于标的物的可分割性的规定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该物不符合约定时,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关于分批交货的规定:

①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②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③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合同,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4)关于分期付款的规定:①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②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本内容来自233网校中级经济师刘篪老师《商业专业》课程精讲班教辅,版权归233网校,禁止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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