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农业质量标准法律规范
基础性法规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通过
基础性法规1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制度(举例)
生猪的屠宰(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须经捕获地或者接收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方可出售和运输
基础性法规2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举例)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手续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
出境检疫:出境前应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把维护公众健康放在突出地位
从法律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乃至包装和标识以及监督检查作出规定;
填补了法律的空白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列举重点)
对农产品产地管理的规定
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的规定
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要求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制度规定
对农产品产地管理的规定
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加强管理
两个禁止:
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三废和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在有害物质超标的区域生产和建生产基地
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的规定
依照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化肥农业、饲料添加剂)
依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记录投入品的有关情况,病虫害防治情况)
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
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要求
应当按规定包装和标识后在出售(农业转基因产品应该标识)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和贮运种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应符合相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复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标识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制度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计划,并到市场监督抽查;
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机构,并不得向被监测者收取费用;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对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并查阅相关记录和资料。
对进查发现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对责任者有权进行处罚
更多相关信息:考试大经济师考试论坛 经济师考试在线中心 经济师网校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