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融资的参与者
项目融资参与者:(1)项目主办方,又称项目发起方,是项目公司的投资者,是股东。项目主办人可以是某家公司,也可以是多个投资者组成联合体。(2)项目公司,为了项目的建设和满足市场需求而建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3)借款方,多数情况下借款方就是项目公司。项目的承建公司、经营公司、原材料供应商及产品买主都可能成为独立的借款方。(4)贷款银行。在项目融资中,往往由多家银行组成一个银团对项目贷款,这种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5)承建商。负责项目工程的设计和建设,通常与项目公司签订固定价格的总价承包合同。
(6)供应商,包括设备供应商和原材料供应商。(7)承购商。在项目谈判阶段,要确定产品及服务的承购商,并签订协议,来减少或分摊项目的市场风险。(8)担保受托方。为防止项目公司违约或转移资产,贷款银行一般都要求项目公司将资产及收益账户放在东道国境外的一家中立机构,这家机构被称为担保受托方。(9)保险公司。(10)财务金融顾问。项目主办人一般聘请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作为其金融和财务顾问。财务金融顾问提供的报告包括有关项目成本、市场价格、市场需求、外汇汇率的信息及预测资料,并附有每个主办人的基本情况介绍。(11)专家。(12)律师。(13)国际金融机构。(14)东道国政府。
(二)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
(1)契约式合营或称合作经营,是最常见的项目组织方式。它可分为法人式和非法人式两种类型。法人式合作经营是指合作双方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营实体,这个实体有独立的财产权,法律上有起诉权和被诉权,设有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并以该法人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非法人式合作经营是指合作双方不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营实体,双方都是独立的法人,各自以自身的法人资格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在法律上承担责任。
(2)股权式合资经营,是指由合作双方共同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并按股权额分配利润。在以项目融资方式筹措项目资金时,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将合资企业的资产作为贷款的物权担保,以企业的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项目发起人除了向贷款人做出有限担保外,不承担为项目公司偿还债务的责任。
(3)投资者与项目公司。上述契约式合营中的法人型及股权式合资经营共同的特点是建立了一家与项目发起人分离的项目公司来经营项目。在项目融资中,项目公司是最常见、最普遍的项目经营方式。在股权式合资经营中,如果日后有人愿意加入该项目,不必重新划分项目资产,只要由项目公司发行新股票或转让原有项目公司股份即可实现。
(三)银行和金融机构
项目融资一般是大型国际贷款,贷款规模较大,一家银行往往难以承担,都是由若干家银行和金融机构组成银团,进行辛迪加贷款。
(1)银团的组成。①牵头银行,在合同和担保文件的谈判过程中起领导和协调作用,又称为安排行或主经理行。②参与银行。由于项目融资贷款风险大,只有少数实力相当并在项目贷款上较有经验的银行才能达成协议。③代理银行,代表银团主管项目贷款的日常事务,主要负责协调贷款工作,并负责对外发表公告和传递信息。④工程银行。项目贷款银行需要制定一家或多家银行作为工程银行,负责监督项目的工程进展及技术执行情况。工程银行一般是牵头银行和代理银行的分支机构。
(2)项目贷款银团与一般辛迪加贷款银团的区别是:①贷款银行数量少质量高。只有具备丰富的特殊金融方面经验、并具有工程项目开发贷款背景的银行,才能参与项目贷款银团。②参与银团的银行之间权利平等。银团中各家银行的资产和收益都被限定,哪家银行抢先获取收益或稍微处于有利地位都会损害别家银行的利益。
(3)商业银行。项目融资中,若商业银行为融资方向国际金融机构申请的优惠利率贷款提供担保,就把原来具有完全追索权的贷款转化为有限追索权,因为优惠利率贷款方的风险已部分地转移到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