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对外投资的核算
一、短期投资的核算
短期投资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有价证券等投资。
(1)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直接向其他单位进行短期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以现金、银行存款认购一年期以下的债券和股票,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包括支付的手续费等交易费用。
(2)以实物资产(含牲畜和林木)、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短期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短期投资”账户进行短期投资业务的核算。发生各项短期投资时,借记“短期投资”账户;收回、出售和转让各项短期投资时,贷记“短期投资”账户。“短期投资”账户的借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持有的对外短期投资总额。
村集体经济组织除设置“短期投资”账户外,还应设置“投资收益”账户,用以核算短期投资的收益实现情况。出售或到期收回的短期投资大于原账面金额时,贷记“投资收益”账户;出售或到期收回的短期投资小于原账面金额时,借记“投资收益”账户;年终,应将“投资收益”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账户的贷方;如为净损失,转入“本年收益”账户的借方,结转后该账户应无余额。
二、长期投资的核算
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进行长期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以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进行长期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购买股票或债券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经纪人佣金、税金以及手续费等,也计入投资成本。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长期投资”账户进行长期投资业务的核算。发生各项长期投资时,借记“长期投资”账户,因到期收回、转让等原因减少各项长期投资时,贷记“长期投资”账户。余额在借方,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持有的长期投资总额。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长期投资取得的股利、利息、利润等也通过“投资收益”账户核算。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投资时,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价值与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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