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固定资产的核算
一、固定资产的概念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
(1)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2)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的决算价计价。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凭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造、扩建工程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三、固定资产增加的核算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在建工程”账户。“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账户,分别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固定资产的原值和累计折旧。“在建工程”账户,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大修理等发生的实际支出。
1.购入的固定资产。购入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各项安装费用先计入“在建工程”借方;完工验收后,再转入“固定资产”借方。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自营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建造费用先计入“在建工程”借方;完工验收后,再转入“固定资产”借方。发包工程形成固定资产,核算方法同上。
3.改建、扩建形成的固定资产,改扩建费用先计入“在建工程”借方;完工验收后,再转入“固定资产”借方。
4.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计入“固定资产”账户借方。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计入“固定资产”账户借方,“公积公益金”账户贷方。
6.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固定资产”账户借方,“其他收入”账户贷方。
四、固定资产折旧与修理的核算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范围:(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工具器具;(3)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4)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平均年限法也称为直线法,是在固定资产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平均计提折旧的一种方法。00:04:32
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年折旧额/12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00%
固定资产月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2
工作量法是按固定资产在使用年限内能够提供的工作量计算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完成总工作量
年(月)折旧额=某年(月)实际完成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累计折旧”贷方,有关费用如“管理费用”(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生产成本”(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其他支出”(公益性固定资产折旧费)账户的借方。
五、固定资产减少的核算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核算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借方)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借方)和清理收入(贷方)。清理完毕后,如为净收益,转入“其他收入”;如为净损失,转入“其他支出”。
村集体经济组织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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