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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考试辅导精讲班教辅(十五)

来源:233网校 2007-06-11 10:10:00
第四部分 劳动保障与人事政策法规
第十八章 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1、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思想意识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2)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思想意识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2)劳动法律关系不仅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当其形成后,便给劳动关系以积极的影响。即现实的劳动关系惟有取得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其运行过程才有法律保障。3、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精神财富和行为,而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表现为一定的行为和财物。4、要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需满足两个条件:达到法定年龄且具有劳动行为能力、成为劳动力使用者相对应的一方。5、劳动法规定,除文艺、体育和特殊工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外,其他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行为能力是成为劳动者的先决条件。6、成为劳动力使用者相对应的一方,其实质是成为用人单位管理下的从事劳动并以此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7、用人单位的权利有:劳动用工权(招工权和用人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工资奖金分配权。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概述
1、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1)从社会保险责任分,主体有:国家、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其家庭。(2)从保险业务分,主体有:保险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保人(一般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受益人、管理人(依法负有管理职责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人。
2、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是资金、物,也可以是服务行为。
3、社会保险法律规定是产生、变更、消灭社会保险关系的前提,社会保险法律事实是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和条件。
第三节 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
1、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特殊性。(根据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司法适用、行政适用、仲裁和调解)(2)专业性。(3)国家强制性。(4)程序性。(5)必须有表明法律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2、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3)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
3、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合法、准确、及时。
4、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主要基本原则:(1)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2)同位法中特别规定高于一般规定。(3)同位法中新规定高于旧规定。(4)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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