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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考试辅导精讲班教辅(十六)

来源:233网校 2007-06-11 10:11:00
第十七章 劳动力市场管理
第一节 概述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等。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必须年满18周岁、无犯罪记录等。
4、中央级用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5、外国人在我国申办就业许可证的程序:用人单位填表,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核准发证手续,最后由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以及就业许可证。
6、申办职业签证的程序:获准就业后,外国人凭就业许可证和签证通知函以及本国有效护照或代替护照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馆、领馆进行职业签证。
7、申办就业证的程序:由用人单位办理。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就业许可证、劳动合同以及有效护照或代替护照证件,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8、申办居留证的程序: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30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办居留证。
9、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合同确认的由台、港、澳人员担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免除就业审批手续。
第二节 公共就业服务
1、公共就业服务,是指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和其他服务内容。
2、就业前培训的主要对象包括:城乡初次求职的劳动者即新成长的劳动力;失业人员和需要重新转换新职业的企业富余人员、下岗人员;向非农产业转移及在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其他姑就业和上岗前需要学习和提高职业技能的劳动者。
3、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
第三节 职业技能鉴定制度
1、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2、职业标准分为国家职业标准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两种。
3、国家职业标准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部分,其中工作要求是主体部分。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共五个等级。
4、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包括知识要求、技能要求、工作实例三部分。
5、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劳动者从事某一专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国家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职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6、技术性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技师、高级技师共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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