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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考试辅导精讲班教辅(十八)

来源:233网校 2007-06-13 09:58:00
第十九章  劳动安全生产
第一节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1、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总工程师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各级行政和技术副职对分管的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能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职工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2、安全卫生教育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劳动纪律观念、职业道德、劳动安全与卫生基础知识、劳动安全与卫生法规、劳动安全卫生规范和规程等。
3、安全卫生教育的方式,包括对新上岗的职工实行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的“三级安全教育”;对特殊工作岗位人员的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对管理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卫生知识、专业基础知识及其责任的教育;对新工艺、新机器、新原料等的使用,实行安全卫生性能方面的教育;对一般职工进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范的教育等。
4、我国现行的安全卫生标准包括七类。
5、我国现行的安全认证制度,主要包括:对企业安全卫生生产资格的认证;对企业领导人员安全管理资格的认证;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认证;对特殊设备和产品的安全认证。
6、安全卫生三同时制度:指通过立法规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筑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
7、劳动安全技术规定的基本内容包括:工厂劳动安全技术法律规定和矿山企业劳动安全技术法律规定。
8、伤亡事故分四种: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重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
9、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收到伤亡事故报告的机关,应逐级上报,其中重大伤亡事故应报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节 劳动者职业伤害的保护
劳动者职业伤害保护的相关规定中,国家的职责是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P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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