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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考试辅导精讲班教辅(二十)

来源:233网校 2007-06-13 09:58:00
第二十章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1、劳动争议调解是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企业一方与劳动者一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以民主协商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消除劳动纠纷。
2、劳动争议调解应遵循自愿原则和民主说服原则。
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
4、申请调解的,30日内申请。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对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4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自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案。
5、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必经程序。但仲裁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法定的必经程序,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数必须单数,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主任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以及仲裁庭。
8、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办案制度,由仲裁庭代表仲裁委员会行使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力。
9、申请仲裁的,60日内申请。7日内作受理或不受理决定。被诉人在接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庭在开庭4日前通知双方,并在收到仲裁申请60日内做出裁决,最长不能延长30日。
10、对仲裁不服,自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1、劳动争议案件由民事审判庭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受理,实行两审终审制。
1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最长不能延长15日。
13、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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