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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考试辅导精讲班教辅(二十一)

来源:233网校 2007-06-13 09:59:00
第二十一章 劳动保障执法与监督
1、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属性:法定性、行政性、专门性、强制性。
2、劳动保障监察的形式主要有四种:日常巡视检查、专案查处、专项大检查、劳动保障年检。
3、劳动保障监察处罚主要有申诫罚、财产罚和行为罚。
4、劳动保障监察处罚的方式主要有六种:责令履行、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
5、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省级为监察行政处和(或)监察总队;市级为监察科(支队);县级为劳动监察大队。
6、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在6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直接管理该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但不能向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复议。
7、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在60日内或延长30日内作出决定。期满不作规定,申请人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15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劳动保障行政诉讼的结果是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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