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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劳动和社会法律保险关系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
掌握: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是社会保险各主体间,如国家与劳动者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者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掌握: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从社会保险责任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有以下几类:
国家、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其家庭。
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缴纳者。
(二)从保险业务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有:
保险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保人(一般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受益人、管理人(依法负有管理职责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人。
(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资金、物,也可以是服务行为。
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掌握: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产生:主体间依照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建立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从而产生一定的权利与义务。
变更:主体间已建立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变更其内容,从而引起权利义务内容和范围的变动。
消灭:主体间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即劳动权利与义务的消灭。
四、社会保险法律事实
是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的,能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社会保险法律规定是产生、变更、消灭社会保险关系的前提,社会保险法律事实是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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