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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专业精选精讲班教辅(48)

来源:大家论坛 2010-08-12 09:02:00
导读:导读:以下是有关招用人员相关知识内容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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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劳动用人制度

本章知识体系
第一节 招用人员
第二节 用工管理
第三节 集体合同与集体协商
第四节 劳动争议的处理
本章历年考题的分布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

  合计

  2007年

  3题3分

  1题2分

  —

  4题5分

  2008年

  5题5分

  3题6分

  3题6分

  11题17分

  2009年

  4题4分

  2题4分

  4题8分

  10题16分

第一节 招用人员
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
我国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自主的用人权: 人力资源和劳动者双方都获得法律的保护。
(二)招用人员的途径:中介机构、招聘会、互联网、报纸、广告、电视、媒体。
(三)用人单位的义务
1)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2)招聘时依法如实告知相关的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点、劳动报酬、安全生产)。
3)根据劳动者要求,及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4)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保密,智力成果应当得到书面的同意。
5)对少数民族应给以适当的照顾。
6)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花名册备查,职工的花名册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
7)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照集体合同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或者集体合同不明确的实行同工同酬。
(四)禁止性行为
1)提供虚假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2)扣押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3)要求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的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5)招用无合法身份证的人员。
6)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7)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的手段。
(五)反歧视:招聘简章或招聘广告中不得对妇女,残疾人,传染病源携带者,少数民族等劳动者提高录用条件或拒绝录用的条件。
(六)从事特殊工种劳动者的招用
从事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劳动者,应当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进行专门培训使其具备职业资格。
二、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2.从事个体经营的或灵活就业的,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个人信息、就业类型、时间、劳动合同订立、终止、解除等的情况。
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规定
掌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有关管理规定;
(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一般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实行行政许可。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外国人在我国就业需要申办:就业许可证;职业签证;就业证(入境后15日内办理);居留证(入境后30日内)。
(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特殊规定
1.一些单行法规或规章对外国人到中国就业,要求具备中国政府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否则给予相应的处罚。
2.在我国就业可不申办就业许可证的外国人主要是指:
(1)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2)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准许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3)经文化部批准持有《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例题·单选题】(05年)外国人在我国就业除法定情形外均应( )。
A.由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  B.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C.取得就业许可证      D.首先取得定居权
『正确答案』C
四、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的规定
掌握: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的有关规定;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的台、港、澳地区居民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就业证。
(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或者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五、违反法律规定招用人员的法律责任
了解:违反法律规定招用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1.非法招用16岁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信息,发布虚假广告,以招用人员牟取暴利,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进行其他的违法活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罚款,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4.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再就业的基本政策
了解:国家再就业的基本政策。
《再就业优惠证》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与自主创业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3.扶持特殊人员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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