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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劳动用人制度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
掌握: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基于劳动关系而存在,其特征有两点: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主体是特定的;
二是劳动争议的内容限于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法律规范。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其他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熟悉:劳动争议当事人及其享有的权利、义务;
掌握:劳动争议举证责任;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
1.当事人: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当事人。
2.第三人:除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与职工外,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3.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
1.发生争议后,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有权选择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也有权拒绝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在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中,有权要求有关调解、仲裁和审判人员回避。
5.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或已死亡的职工,其法定代理人或由有关机关指定的代理人,有权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6.有权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与另一方自行和解。
7.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仲裁申请时,有权要求其作出说明。
8.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同意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书送达之前有权后悔。
9.对仲裁终局不服,自收到裁决书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等。
(三)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义务
1.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自愿达成协议后,应当自觉履行协议。
2.应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3.申请仲裁应以书面形式,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4.应按时参加仲裁和诉讼活动,遵守仲裁庭和法庭的纪律。
5.仲裁程序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在调解书送达之后,不应再反悔。
6.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判决书,应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7.按规定交纳仲裁费和诉讼费。
注意第三条。
(四)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中,既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也实行“谁决定,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
1.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2.仲裁庭确定举证责任
3.诉讼中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在诉讼活动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规定
掌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仲裁部分裁决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一)时效期间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仲裁时效的中断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2.仲裁时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定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中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申请仲裁时效”的具体规定:
(1)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2)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3)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3)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劳动争议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情形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2.劳动者因为工伤或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或学徒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间的纠纷。
(三)仲裁的管辖
1.实行地域管辖:负责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申请人选择: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
4.移送管辖
5.管辖异议:对裁决不服,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撤销。
(四)仲裁员回避
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请客送礼的。
(五)鉴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是仲裁指定的鉴定机构
(六)仲裁文书的送达
(七)仲裁案卷:正卷和副卷装订归档
仲裁调节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5年,
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10年。
四、劳动争议诉讼的司法解释规定
(一)直接起诉的事项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必再进行劳动仲裁程序,而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按普通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
(二)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诉讼的处理
(三)特殊情形下的诉讼当事人
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人与发包人作为当事人。
(四)执行的特殊情形
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执行: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仲裁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
4.人民法院执行裁决时是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财产保全申请的处理
人民法院做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再劳动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3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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