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中级经济师 > 学习笔记 > 人力资源笔记

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预习精讲班教辅(50)

来源:233网校 2011-01-18 09:55:00
导读:导读:为帮助考生更好的预习2011年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管理知识,考试大特提供2011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预习讲义,方便考生复习备考。

  点击查看: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预习精讲班教辅汇总

  第四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预习精讲班教辅(50)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基本内容

  考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概念。

  《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法律规定中的未成年工是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考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劳动法》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三、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

  考点:女职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

  (一)经期保护

  《劳动法》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孕期保护

  《劳动法》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产期保护

  《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产前15天,产后75天。

  女职工流产具体休假办法: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哺乳期保护

  《劳动法》6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例题·单选题】(2007年)我国《劳动法》规定,对怀孕( )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A.8个月

  B.7个月

  C.5个月

  D.3个月

  [答案]B

相关阅读

添加经济师学习群或学霸君

领取资料&加备考群

经济师备考学习群

加入备考学习群

经济师备考学习群

加学霸君领资料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互动交流
扫描二维码直接进入经济师微信公众号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