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劳动用人制度
第一节 招用人员
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
我国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自主的用人权: 人力资源和劳动者双方都获得法律的保护。
(二)招用人员的途径:中介机构、招聘会、互联网、报纸、广告、电视、媒体。
(三)用人单位的义务
1)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2)招聘时依法如实告知相关的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点、劳动报酬、安全生产)。
3)根据劳动者要求,及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4)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保密,智力成果应当得到书面的同意。
5)对少数民族应给以适当的照顾。
6)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花名册备查,职工的花名册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
7)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照集体合同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或者集体合同不明确的实行同工同酬。
(四)禁止性行为
1)提供虚假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2)扣押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3)要求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的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5)招用无合法身份证的人员。
6)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7)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的手段。
(五)反歧视:招聘简章或招聘广告中不得对妇女,残疾人,传染病源携带者,少数民族等劳动者提高录用条件或拒绝录用的条件。
(六)从事特殊工种劳动者的招用
从事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劳动者,应当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进行专门培训使其具备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