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
掌握: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基于劳动关系而存在,其特征有两点: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主体是特定的;
二是劳动争议的内容限于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法律规范。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其他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熟悉:劳动争议当事人及其享有的权利、义务;
掌握:劳动争议举证责任;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
1.当事人: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当事人。
2.第三人:除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与职工外,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3.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
1.发生争议后,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有权选择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也有权拒绝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在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中,有权要求有关调解、仲裁和审判人员回避。
5.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或已死亡的职工,其法定代理人或由有关机关指定的代理人,有权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6.有权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与另一方自行和解。
7.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仲裁申请时,有权要求其作出说明。
8.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同意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书送达之前有权后悔。
9.对仲裁终局不服,自收到裁决书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等。
(三)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义务
1.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自愿达成协议后,应当自觉履行协议。
2.应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3.申请仲裁应以书面形式,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4.应按时参加仲裁和诉讼活动,遵守仲裁庭和法庭的纪律。
5.仲裁程序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在调解书送达之后,不应再反悔。
6.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判决书,应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7.按规定交纳仲裁费和诉讼费。
注意第三条。
(四)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中,既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也实行“谁决定,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
1.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2.仲裁庭确定举证责任
3.诉讼中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在诉讼活动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