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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笔记16.4:劳动行政复议与劳动行政诉讼

来源:233网校 2011-08-17 09:09:00
导读:导读:为帮助考生查漏补缺,务实基础,考试大特整理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学习笔记供考生参考。点击查看汇总
  • 第1页:劳动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劳动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四节 劳动行政复议与劳动行政诉讼

  一、劳动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

  熟悉:劳动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

  1.劳动行政复议是处理劳动保障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定方式。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实现劳动保障权利和履行劳动保障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方式:待遇复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特点:

  (1)当事人的多样性;

  (2)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之后,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险事务管理关系之中;

  (3)内容与当事人的法定劳动保障权利和义务相关;

  二、劳动行政复议的范围

  掌握:劳动行政复议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六)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七)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九)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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