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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知识点:失业保险

来源:233网校 2015-12-16 10:42:00

  >>>2016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知识点汇总

  以下由233经济师考试网为您提供的2016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知识点汇总,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2016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知识点: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


概念

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肇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工资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和就业服务的制度

保费缴纳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个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

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停止领取的情况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介绍的工作或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l2个月 
(2)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4)重新就业再失业,缴费时间重新算,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6)发生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人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续表


遗属待遇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 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金领取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保险关系转接

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例10·单选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l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

  A.6个月

  B.12个月

  C.18个月

  D.24个月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失业保险的待遇。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例11·多选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包括(  )。

  A.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B.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C.移居境外的

  D.应征服兵役的

  E.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答案】ABE

  【解析】本题考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移居境外的和应征服兵役的属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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