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
1.斗争模式:以某种特定的意识形态为指导,认为劳资关系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具有阶级斗争性质的关系,其表现形式是雇佣劳动和剩余价值的生产,其本质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2.多元放任模式:秉承新保守派劳动关系理论,认为市场是决定就业状况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工会或工会运动对市场机制的运行和发展具有负面影响,主张减少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干预。
3.协约自治模式
劳资抗衡模式:劳资对立抗衡为主轴,完全排除国家干预。劳资双方通过行使争议权,进行周期性的抗争,缔结集体协议,在抗争中取得均衡与和谐。雇主联盟与受雇人联盟之间订立的集体协议,对其成员均具有规范效力,主张以协约自治原则处理劳资事务。
劳资制衡模式:劳动者以劳工的身份参与企业经营,其形式包括从“参与决策”到“共同经营”,也就是产业民主化的过程,其基本思想:对劳工的保护从消极转向积极,由劳资双方共同参与决定企业经营活动。
4.统合模式
社会统合模式:劳资双方的关系以整个社会为背景;工会在跨企业的团结权方面具有强大力量;集体意识与阶级认同存在于社会阶层;劳工对劳动阶层的忠诚高于对本产业的忠诚。
经营者统合模式:劳资关系主要发生在企业阶层;工会在跨企业团结权方面不具有强大力量;集体意识与阶级认同只存在于产业阶层;劳动者对本产业的忠诚高于对劳动阶层忠诚。
国家统合模式:国家对劳资双方采取强有力的控制手段,对劳动契约采取干预态度,压制集体劳动关系;以劳动基准法为核心,国家公权力对劳资双方的劳动契约直接介入、干预和管制;在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监督检查方面,缺乏工会和劳动者的参与。劳动力市场政策主要是为了配合国家经济的发展计划,较少从劳动者立场规划,体现劳动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