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作为当事人
①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②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合并后单位为当事人。分立为若干单位,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分立后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③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④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