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船舶营运性能
船舶营运性能是指船舶为安全完成客货运输所具备的载重性能、容积性能和速度性能等。
1.船舶载重性能
船舶载重性能是通过船舶在各种状态下的总重量来反映的,通常有两种表示方法,一是排水量,二是载重量。
(1)排水量
排水量是船体入水部分所排开水的重量,它等于船舶当时的总重量。排水量分为空船排水量和满载排水量,此外还有实际排水量。排水量通常用符号△表示,单位为吨。
(2)载重量
载重量是指船舶在营运过程中所具有的载重能力。船舶载重量一般分为总载重量和净载重量。
2.船舶容积性能
船舶容积性能通常用船舶的货舱容积和容积吨位来体现。
(1)货舱容积
货舱容积是指船舶或舱内实际能装载货物的空间。通常用符号V表示,单位为立方米。货舱容积可分为散装容积和包装容积,另外还有装燃油和淡水的液舱容积。
(2)容积吨位
容积吨位通常称为登记吨位,是为船舶注册登记而规定的一种以容积计算的丈量单位。它是根据一定的丈量公约或规范,按所规定的丈量办法及计算公式确定。根据《船舶吨位丈量规范》规定,船舶丈量以立方米为单位,一个“登记吨”相当于2.83立方米的容积。容积吨位分为总吨位和净吨位。
3.船舶速度性能
船舶速度性能是运输船舶的重要技术营运性能之一。运输船舶速度性能包括:
(1)交船速度
交船速度又称试航速度,是指船舶的最大速度。它是船舶建造后在航行试验中测得的速度。
(2)技术速度
技术速度又称静水速度,是由航运企业机务部门对船舶进行热工试验所测得的速度。通常测定满载和空载两种技术速度,并记人船舶证书中。技术速度是确定速度定额的依据。
(3)平均营运速度
平均营运速度是一个统计概念上的航速,是指船舶航行距离与实际航行时间的比值。它反映了船舶在营运过程中的实际周转速度。
(4)其他船舶航速
①满载航速
满载航速常指船舶满载航行时的平均营运速度。
②压载航速
压载航速常指空船压载航行时的平均营运速度。
③限制航速
限制航速即船舶速度受限制时的航速。如船舶通过狭窄水道及船舶来往频繁的航道上;洪水期间船舶航行于防洪区时,应使用限制航速等。
④临界航速
临界航速是指航行于受水流影响的内河水道上的船舶,为使该船上下水平均速度正好等于该船的静水速度时,所要求的船舶技术速度。
⑤技术下限速度
技术下限速度也称功率下限速度,是指技术上所允许的最低减速航速,常以60%额定功率时所能达到的航速表示。
⑥最佳航速
最佳航速也称最佳减速航速,因对最佳概念的不同理解,有经济航速与盈利航速等名称及计算方法的不同。最佳航速常低于技术速度,高于技术下限速度。
二、船舶经营方式
船舶经营涉及范围较广,从狭义角度是指船舶经营人所从事的营运业务和租赁业务活动,广义的角度是指除包括狭义船舶经营在内的内容外,还包括船代、货代、港口装卸及理货业务等与船舶经营有关的一切业务。从船舶营运方式来看,主要分为班轮经营方式和不定期船经营方式。
(一)班轮经营方式
班轮运输称为定期船运输,是指船舶按照规定的船期表在一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挂靠港口顺序,有规则地从事航线上各港间的船舶运输。
1.班轮运输的基本特点
(1)四定,即定期、定港、定航线、定费率
(2)以班轮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
(3)装卸作业由承运人安排并支付有关费用
(4)不规定货物装卸时间
2.班轮运输的优点
(1)船舶性能较好,管理制度较完善
(2)能及时、迅速地将货物发送和运达目的地,有利于收、发货的安排
(3)有利于零担、小批量的件杂货对海上运输的需求
(二)不定期船经营方式
不定期船经营方式是相对于定期船经营方式而言的。通常不定期船经营方式需要在市场上寻找机会,没有固定的航线和挂靠港口,也没有预先制定的船期表和运价本,船舶经营人和需要船舶运输的承租人是通过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来安排运输的,在这种意义上说,不定期船可称为租船运输。在租船条件下,船舶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转移的只是船舶使用权。租船是一种商业行为,属于无形贸易。
1.不定期船运输的特点
(1)不定期船运输的营运组织取决于租船合同
(2)不定期船运输运费或租金水平波动较为剧烈
(3)不定期船运输中有关营运费用的开支在合同中订明
(4)不定期船运输适宜于运输大宗货物
2.租船合同的类型
根据承租人不同的营运需要,租船合同有航次租船、包运租船、定期租船、光船租船、航次期租等形式。
(1)航次租船
航次租船又称程租,是指由船舶所有人负责提供船舶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或几个航次运输指定货物的租船运输。航次租船主要从事大宗散货(包括液体散货和干散货)的整船运输,是租船市场上普遍采用的一种租船方式,此外租船市场行情的涨落也主要以航次租船运价指数来表示。
航次租船可分为单航次租船、往返航次租船、连续单航次租船和连续往返航次租船形式。
(2)包运租船
包运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提供给承租人一定的运力,在确定的港口之间,按一定的发船密度,在一定时问内将货物运往目的地的租船运输。包运租船是在航次租船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它与单航次租船的主要区别是:单航次租船是用一条船运一批货物,而包运租船是用若干条船来运一批货物,只确定承运货物的数量及承运期限,而不必规定具体的航次数。包运租船也称“航次大合同”。
(3)定期租船
定期租船也称期租,是指船舶所有人将一艘特定的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段时间的租船运输。在这个期限内,承租人支付租金,以取得船舶的使用权。定期租船适用于货源比较稳定的货物,承租人往往是实力较强的综合性企业。
(4)光船租船
光船租船又称船壳租船,属于财产租赁性质,是指在租船期内,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对船舶有调度支配权,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等工作的租船运输。
(5)航次期租
航次期租是以航次所需的时间作为租期,租金按航次所需天数和约定的租金计算的租船方式。航次期租属于定期租船的特殊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