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
我国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各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
1、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是重要环节
(1)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发生后,权利人既可请求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行政保护),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司法保护)。
(2)在私权理念下,对权利人的补救强调“损害填平”,权利人所受损害应得到及时、有效、全面的赔偿。
(3)《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 2021—2035 年)》明确规定:
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司法保护体制;
健全便捷高效严格公正、公开透明的行政保护体系;
健全统一领导、衔接顺畅、快速高效的协同保护格局。
2、行政保护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有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是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关键环节。
3、司法保护
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中,司法保护是主要的保护方式。
其法律基础是一国的司法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1)权利客体范围有限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其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
例如
专利法(2020)第64条第1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确定保护范围的基本思路:申请权人描述其方法或产品的技术特征,并就该技术特征提出方法或产品权利要求。
如,一种饮料,由柑橘、水蜜桃制成,其特征在于:将柑橘、水蜜桃经加热提取汁液制成……
如,一种不锈钢带的生产方法,钢带的主要成分为镍、铬、钼和铁,制备方法为:……
(2)权利内容范围有限
知识产权立法允许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在一定条件下自由使用受保护的知识产品,以防止创作者、创造者的专有权,成为公众获取知识和整个社会发展科学文化事业的障碍。
例如: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
专利法中的“权利用尽原则”“临时过境原则”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
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专利法中的“权利用尽原则”“临时过境原则”
专利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表 9: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详表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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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地理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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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地理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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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地理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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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名称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地理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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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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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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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1、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前后,已经全面按照国际公约的要求,修改和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
2、我国相关法律为权利人提供了三种侵权救济措施:民事,行政,刑事。
表 10: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救济措施详表
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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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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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救济措施,具有维护权利状态,或对权利人所受损害给予补偿的作用。
(2)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措施,主要采取请求停止侵害,和请求赔偿损失的方法。
第一,在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措施中,请求停止侵害是一种物权之诉,既包括请求除去已经发生的侵害,也包括除去可能出现的侵害。
第二,请求赔偿损失则是一种债权之诉,其填补损害的方式即金钱赔偿。
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额,主要有两种计算方法:
①按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益计算;
②按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计算。
在这两种计算方式中,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也可包含在内。
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则可以适用法定赔偿的有关规定,即由法官根据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侵权手段和情节、侵权时间和范围,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判决给予一定数额金钱的赔偿。
(3)由于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特征,在知识产权侵权之诉中,知识产权主体并不能援用请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的传统民事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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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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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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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救济措施,是指由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作出的训诫(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和侵权设备以及罚款等强制性措施。
(2)《TRIPs协定》规定了海关中止放行制度:当受害人发现有侵权复制品经由海关进口或岀口,则可向有关行政或司法机关提供书面申请和担保,由海关扣押侵权复制品,中止该类商品的放行。
如果海关查实被扣商品系侵权复制品,则予以没收;如果扣押错误,则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的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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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事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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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类型,《TRIPs协定》对各缔约方作了最低要求的规定,即至少应制裁假冒商标或剽窃版权作品的犯罪,但其适用条件有二:
一是侵权使用达到一定的商业规模,二是非法使用人主观上出于故意。
实际上,各国立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名的规定,一般都超出了《TRIPs协定》的最低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在“侵犯知识产权罪”与“扰乱市场秩序罪”的章节中,规定了侵犯商标权罪、侵犯专利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各种犯罪行为,其罪名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主要领域。
同时,对上述各罪,规定了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各种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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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知识产权鉴定的技术事实认定作用
1、知识产权鉴定,是指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知识产权专门知识,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根据技术事实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型,知识产权鉴定包括,与发明创造、商标、作品、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客体相关的鉴定。
3、知识产权鉴定意见,在司法审判、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中,对纠纷案件的事实认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近年来,特别是在智能终端、信息通信、软件、集成电路、化工、医药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纠纷中,均涉及技术事实的认定,且技术事实的认定对案件的处理又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5、《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