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中介
(1)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发挥着化货币为资本的作用。
(2)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职能。
2.支付中介
(1)接受企业的委托,为其办理与货币运动有关的技术性业务,如汇兑、非现金结算等。
(2)使商业银行成为企业的总会计、总出纳。
3.信用创造
(1)商业银行发行信用工具,满足流通界对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需要;
(2)并使银行可以超出自有资本与所吸收资本的总额而扩张信用。
1、商业银行:也称为存款货币银行,以经营工商业存款、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是金融机构体系中最为核心的部分。
2、性质:
商业银行是最典型的银行,是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以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形式为工商企业或个人提供融资服务,并办理结算业务的金融企业。
①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承担着资金融通职能。
②商业银行以营利为目的。
③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广泛,是唯一能够面向公众吸收活期存款的金融机构。
1、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能
信用中介 |
(1)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发挥着化货币为资本的作用。 (2)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职能。 |
支付中介 |
(1)接受企业的委托,为其办理与货币运动有关的技术性业务,如汇兑、非现金结算等。 (2)使商业银行成为企业的总会计、总出纳。 |
信用创造 |
商业银行发行信用工具,满足流通界对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需要,并使银行可以超出自有资本与所吸收资本的总额而扩张信用。 |
2、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划分依据 |
组织形式 |
按机构设置分类 |
(1)单一银行制:不设分支机构,例如美国许多州立银行。 (2)总分行制:设多层分支机构,目前世界各国一般都采用这种银行制度。 |
按业务经营范围分类 |
(1)专业化银行制:只能经营吸收存款和发放短期工商贷款(包括贴现商业票据)等传统银行业务。其余的长期信用业务、证券投资业务、信托业务、保险业务等由专业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来经营。 (2)综合化银行制:可以经营所有的商业性融资业务,即全能银行制。 |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1.按机构设置分类
(1) 单一银行制 |
不设分支机构,例如美国许多州立银行。 |
(2) 总分行制 |
设多层分支机构,目前世界各国一般都采用这种银行制度。 |
2.按业务经营范围分类
(1)专业化银行制 |
①只能经营吸收存款和发放短期工商贷款(包括贴现商业票据)等传统银行业务。 ②其余的长期信用业务、证券投资业务、信托业务、保险业务等由专业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来经营。 |
(2)综合化银行制 |
可以经营所有的商业性融资业务,即全能银行制。 |
1、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基本原则:
①盈利性原则:商业银行在经营资产业务中,必须获得尽可能高的收益。
②流动性原则:
(1)商业银行必须保有一定比例的现金或其他容易变现的资产;
(2)商业银行取得现款的能力。
③安全性原则:商业银行在放款和投资等业务经营过程中,要能够按期收回本息,特别是要避免本金受损。
2、商业银行的资产盈利性与流动性呈负相关关系
为了获得更多的盈利,商业银行总是愿意将信贷资金运用到收益率最高的中长期贷款或证券投资上,但这会使资产失去流动性。为了保持资产的流动性,把信贷资金用于收益率为零的现金或收益很低的短期投资上,盈利水平就很低。
3、商业银行的资产盈利性与安全性呈负相关关系
一般而言,风险越高的资产业务,盈利就越大,而银行经营的安全性就越低;反之亦然。
存款保险制度
含义 |
又称存款保障制度,指存款类金融机构根据其吸收存款的数额,按规定的保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存款机构发生经营危机导致无法满足存款人提款要求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安排。(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
组织形式 |
(1)由政府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 (2)由政府与银行界共同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如日本、比利时等; (3)在政府支持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如德国、法国、荷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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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存款保险条例》: (1)纳入存款保险范围的存款: ①凡是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投保存款保险。 ②被保险的存款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 (2)不纳入存款保险范围的存款: ①参照国际惯例,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范围。 ②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也不在被保险范围之内。 |
偿付限额 |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
存款保险基金来源及运用 |
①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②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③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④其他合法收入。 |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①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②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③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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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情形 |
(1)当存款类金融机构被接管、撤销或者破产时,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2)具体情形包括: ①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③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
负债业务——形成商业银行资金来源
吸收存款 |
银行组织资金来源的主要业务。 常用的分类: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存款业务创新(如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等。 |
借款业务 |
再贴现或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国际货币市场借款、结算过程中的短期资金占用。 |
【注】商业银行全部资金来源:自有资金和吸收的外来资金
(1)自有资金:包括成立时发行股票筹集的股本以及公积金、未分配利润;(权益资本)
(2)外来资金:主要是吸收存款、向中央银行借款、从同业拆借市场拆借、发行金融债券、从国际货币市场借款等,其中又以吸收存款为主。
资产业务
票据贴现 |
银行应客户要求,买进未到付款日期的票据。办理贴现业务时,银行向客户收取一定的利息,称为贴现利息或折扣。贴现业务形式上是票据的买卖,实际上是信用业务,即银行通过贴现间接贷款给票据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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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业务 |
指银行将其所吸收的资金,按一定的利率贷给客户并约定归还期限的业务。在银行资产中的比重一般排在首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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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归还期限 |
①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贷款。 ②中期贷款:期限在1-5年的贷款。 ③长期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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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贷款条件 |
①信用贷款: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②担保贷款:以特定的抵押品作为担保的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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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用途 |
①资本贷款:以设备的更新改造或增添固定资产等为目的的贷款,属于投资性质的贷款。 ②商业贷款:以企业原材料的购进以及商品交易等为目的贷款,属于生产或经营周转性质的贷款。 ③消费贷款:向以消费为目的的个人发放的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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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业务 |
银行以其资金作为投资而持有各种有价证券的业务活动。 (1)为防范银行风险,金融管理当局对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范围一般都有限制性规定。 (2)许多国家规定只允许做债券业务,而不允许做股票买卖,或者允许银行以其自有资金和盈余的很小比例投资股票。 |
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不使用自己的资金而为客户办理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是商业银行作为“支付中介”而提供的金融服务,也称为无风险业务。
结算业务 |
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又称非现金结算),银行提供的结算业务主要是指转账结算。 |
信托业务 |
(1)商业银行的信托部门接受客户的委托,代替委托单位或个人经营、管理或处理资金或其他财产,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包括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 |
租赁业务 |
指商业银行作为出租人,向客户提供租赁形式的业务,包括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
代理业务 |
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以代理人身份代为办理经济事务,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如,商业银行受财政部门的委托,代理发行和兑付国债。 |
咨询业务 |
银行为客户进行经济预测、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企业财务状况分析等服务。 |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1.按机构设置分类
(1) 单一银行制 |
不设分支机构,例如美国许多州立银行。 |
(2) 总分行制 |
设多层分支机构,目前世界各国一般都采用这种银行制度。 |
2.按业务经营范围分类
(1)专业化银行制 |
①只能经营吸收存款和发放短期工商贷款(包括贴现商业票据)等传统银行业务。 ②其余的长期信用业务、证券投资业务、信托业务、保险业务等由专业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来经营。 |
(2)综合化银行制 |
可以经营所有的商业性融资业务,即全能银行制。 |
(1)存款类金融机构根据其吸收存款的数额,按规定的保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
(2)当存款机构发生经营危机导致无法满足存款人提款要求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
1.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1)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
(2)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2.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1.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
(1)存款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存款人并不需要交保费。
(2)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①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②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③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④其他合法收入。
2.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
(1)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
(2)限于下列形式:
①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②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③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1.当存款类金融机构被接管、撤销或者破产时,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2.具体情形包括:
(1)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2)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4)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3.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足额偿付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