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
1.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1)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
(2)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
(3)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4)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
2.地方政府举债规模的报批
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
3.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分类管理
(1)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2)地方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两类,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①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②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4.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
(1)地方政府举债要遵循市场化原则。
(2)地方政府举债,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及化解机制
(1)财政部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
(2)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6.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1)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
(2)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