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税范围
(1)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
2.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2)具体行为:
①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③进口货物。
【提示】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
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为严格增值税征收管理,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
①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a.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b.按规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情形除外。
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小规模纳税人
①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a.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b.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c.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