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①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②先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4)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5)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6)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①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①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
①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4.发票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
②基本联次分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a.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b.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c.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③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2)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折叠票和卷票两种。
①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格式、字体、栏次、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一致,按发票联次分为两联票和五联票两种。
②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销货方用作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用作记账凭证。
③在基本联次后添加了三联的附加联次,即五联票,供纳税人选择使用。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
①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
②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
③第三联报税联(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留存);
④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
⑤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
⑥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提示】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