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2.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3.纳税期限
(1)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4)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5)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提示】上述(1)至(5),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相同。
4.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