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税的缴纳
(1)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2)为方便纳税人,经申请且海关同意,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启运地)办理海关申报、纳税手续。
(3)关税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关税的强制执行
(1)纳税人未在关税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即构成关税滞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赋予海关对滞纳关税的纳税人强制执行的权利。
(3)强制措施主要有两类:
征收关税滞纳金 | 强制征收 | |
相关规定 | 自滞纳之日起,至纳税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 如纳税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
具体内容 |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滞纳天数。 | 强制扣缴:从存款中扣缴税款。 变价抵缴: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3.关税的退还
(1)关税退还是指海关将实际征收多于应当征收的税额(溢征关税)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行政行为。
(2)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手续。
(3)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
①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②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手续。
(4)纳税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4.关税的补征和追征
(1)补征和追征是海关在关税纳税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实际征收税额少于应当征收的税额(称为短征关税)时,责令纳税人补缴所差税款的一种行政行为。
(2)《海关法》根据短征关税的原因,将海关征收原短征关税的行为分为补征和追征两种。
①由于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追征;
②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补征。
(3)区分关税追征和补征的目的是区别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征收时效,超过时效规定的期限,海关就丧失了追补关税的权力。
补征 | 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税款。 |
追征 | 海关可以自纳税人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3年以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