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
综合所得
| 居民个人 | (1)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3)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4)专项扣除:五险一金等; (5)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
非居民个人 |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经营所得 |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财产租赁所得 |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财产转让所得 |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扣除 |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