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称为从租计征 。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5.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②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③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④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⑤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⑥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⑦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⑧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2)纳税地点: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期限: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