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3)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4)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5)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