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批准(中央)、改变或撤销)
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改变或撤销:本级)
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改变或撤销:本级)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审查和批准、撤销:中央和地方)
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审查和批准、撤销:本级或下一级)
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政府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