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改变或撤销:本级和下一级,其余均为本级。)
(1)组织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2)组织本级总预算执行;(3)决定本级政府预备费动用;
(4)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5)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
(6)改变或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方面的不恰当的决定和命令;
(7)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