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性基金: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政府性基金项目由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须报国务院审批。所有政府性基金都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通过政府性基金收支表列示,按照法定程序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和监督。
(2)政府性基金预算:指政府通过向社会征收基金、收费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收入,专项用于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收入特征:指定用途、专款专用
政府性基金支出原则:专款专用,与基金预算收入一一对应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管理原则: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财政部汇总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决算,形成全国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定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