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类预算之间既相互独立,又有机衔接。
(1)能够统筹安排使用的资金,应当统一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2)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且不宜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资金,应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
(3)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应当统筹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4)通过一般性税收、社会保障费(税)及其他渠道筹集和安排的、专门用于社会保障的各项收支,应当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2、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能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等其他预算。
3、从衔接性看,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了大量社会保障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中,都可以调剂部分资金用于社会保障。
4、一般公共预算是政府预算体系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