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种属性是决定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的主要标准。
划分原则:
(1)集权原则:收入份额较大的主体税种划归中央政府。
(2)效率原则
①将一些流动性较强的收入,作为中央政府收入;
②将一些流动性不强的收入(如以土地为课税对象的收入)、地方政府比较了解税基等基本信息的相对稳定的收入,划归地方政府,既易于操作,征税效率也比较高。
(3)恰当原则
①将一些调控功能较强的税种作为中央政府收入;
②对于体现国家主权的收入(如关税),作为中央政府收入。
(4)收益与负担对等原则
对于收益与负担能够直接对应的收入(如使用费等),一般作为地方政府收入。
基本特征:收入结构与支出结构的非对称性安排,收入划分以中央政府为主,支出划分以地方政府为主。